《湖北省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和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贷款试点办法》政策解读

一、出台背景

为进一步探索破解农村融资难题的新路径,深入挖掘农民个人和农村资产信用价值,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,省农业农村厅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、省财政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《湖北省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和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贷款试点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试点办法》)。以数据增信和财政增信为核心,创新农村信贷模式,更好满足广大农民和农村经营组织信用贷款需求。

二、主要内容

《试点办法》共10章、36条,主要内容如下。

(一)总则。明确了制定本《试点办法》的主要目的、基本原则,闸释了“两农”信用价值贷款、不良贷款的定义及适用范围。

(二)运行平台。依托农业农村部统一搭建的信贷直通通车平台,打造我省“两农”信用价值贷款运行平台,明确省征信公司为运营管理机构,负责运行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,建立“两农”信用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,以及相关制度,确保运行平台安全稳定。

(三)数据增信。明确了“两农”信用价值评价需要共享调用的数据及责任主体、评价指标体系、评估结果及对应的授信额度。

(四)贷款对象。规定了“两农”信用价值贷款申贷主体条件,贷款用途及有关责任。

(五)贷款承办银行。规定了贷款承办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及职责,以及贷款申请、授信审批和发放等流程。

(六)风险补偿。依据《湖北省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(试行)》,明确了省市两级风险补偿审核机构的职责,以及风险补偿金的出资比例、资金用途、补偿比例、熔断率和风险补偿流程。

(七)配套支持。健全以县、乡交易为基础、全省统一联网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,建立农村资产流转、评估和处置专业化服务机制,推进农村资产交易规范运行。加强其他政策支持,包括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、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,以及健全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体系。

(八)组织实施。建立“两农”信用价值贷款工作机制,成员单位由省农业农村厅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11家单位组成,明确各成员单位和市州工作职责,以及试点工作安排。

(九)评价管理。明确“两农”信用价值贷款工作评价及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内容。

(十)附则。规定了本办法的有效期,并明确有效期内开展的“两农”信用价值贷款业务后续产生的风险补偿申请仍适用本办法。

三、推进机制

一是分步统筹推进试点。统筹改革创新与稳妥推进的关系,采取先试点、后推开的方式,推进“两农”信用价值贷款工作。综合考虑各地的经济实力、产业发展基础,确定黄陂区等10个县(市、区)开展首批试点。

二是归集涉农信用信息。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,明确涉农信用信息归集目录、数源部门、数据标准,全面加强涉农政务数据、公共信用数据共享,并以农村“四地一水”为重点,推动农村资产信息数据化,全面加强各类涉农政务数据共享运用。

三是建立分类评价机制。按照分类、分级、简便、管用原则,构建农民个人信用价值评估模型、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评估模型。在评价指标设置上,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围绕基本情况等4个维度,选择生产规模等14个具体指标;农村资产信用价值围绕权益性资产等3个维度,选择农村耕地等12个具体指标。在评分规则上,突出轻资产、宽信用、广覆盖、便利化,既考虑农村实际,又兼顾涉农主体基础条件、稳定性、成长性和声誉,力求信用贷款尽可能覆盖有需求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。在评价等级上,突出贷款的普惠性和可得性,4个等级分别对应4个档次的授信额度。

四是推动银行应贷尽贷。明确省级和各市州按1:1比例共同设立风险资金池,同时,将“两农”信用价值贷款纳入全省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范围,风险补偿比例为50%。按照全省信用贷款补偿办法,统一规范风险补偿审核流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