畜禽产业作为湖南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关键支柱,众多养殖场户在保障民生需求、助力乡村振兴方面功不可没。然而,随着产业规模持续扩张,环境承载压力与日俱增,养殖污染隐患逐渐凸显。为引导畜禽养殖走向规范化,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协同共进,近日,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向全省畜禽养殖场(户)发出倡议书,从八个关键维度提出明确要求。
选址合规,规避风险
选址是养殖的第一步,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。养殖场户在选址前,需充分征求所在地居民及村委会的意见,主动与当地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以及自然资源、生态环境、农业农村等部门沟通,确认选址的合理性。这一举措能有效避免因违规选址而被关停或拆除的风险。同时,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,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等禁养区开展畜禽养殖活动,从源头上保护生态环境。
手续完备,合法经营
建设养殖场,手续必须齐全。对于设施农业用地,需先取得批复。大型养殖场(设计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或存栏2500头以上)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项目,要编制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》,并获得环评批复;其他规模场则应进行登记备案。此外,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,无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实行登记管理。完备的手续是养殖场合法经营的保障,也是对生态环境负责的体现。

设施配套,高效运行
根据养殖规模和《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》的要求,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贮存设施是必不可少的。这些设施要满足“防雨、防渗、防溢流”的标准,并保持正常运行。若采取委托方式处理粪污,自身也要建设符合标准的收集暂存设施。新建、改扩建养殖场应合理规划,实现生活区、生产区与粪污处理区相隔离,便于监管,提高养殖效率。
废弃物处理,杜绝污染
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粪便、污水等废弃物直接排入环境,禁止露天堆肥。病死畜禽应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,不得随意买卖或弃置。若采取委托方式对畜禽粪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,要签订委托合同或消纳协议,明确污染防治责任,确保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,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。
臭气管控,改善环境
畜禽粪污长时间堆积会产生臭气,影响周边环境。因此,要及时收集、运送和处理畜禽粪污,严禁露天堆放畜禽粪便。同时,要从饲料、圈舍环境、清粪方式和粪污收集处理等方面综合采取减臭措施,确保处理后的臭气浓度符合国家标准,为周边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。
还田循规,科学利用
粪肥还田是一种有效的资源利用方式,但必须遵循相关规定。粪肥还田前应进行无害化处理,自然生长的乔灌林不能作为消纳地。还田时要避开雨前,以及坡度大于45°、旱作农田、林地土壤过湿等条件。严禁利用溶洞、天坑、渗井、裂隙等地质结构,以“还田”之名行非法偷排之实。鼓励建设田间贮存池、还田管网等设施,采用喷施、浇施、滴灌等方式施用液体粪肥,提高粪肥的利用率。
台账健全,全程追溯
规模养殖场需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,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,及时准确记录相关信息。第三方机构及规模以下养殖户也应建立相应台账,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全程可追溯。健全的台账有助于监管部门了解养殖场的粪污处理情况,也有利于养殖场自身规范管理。
安全牢记,防范事故
在粪便污水处理场所要设置警示标识,如“禁止靠近”“严禁用火”“小心触电”等,提醒人员注意安全。加强沼气设施、贮存池的安全防护管理,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时,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避免发生安全事故,保障养殖场人员的生命安全。
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农业农村厅呼吁全省畜禽养殖场(户)携手共进,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,共同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。若养殖主体有相关疑问或需要帮助,可随时联系当地生态环境或农业农村部门。